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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法制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交易场所

2017-10-9 10:44:14 4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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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10-9 10:44:14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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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9 10:44:14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张维)记者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由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月15日前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本报讯(记者张维)记者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由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月15日前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意见稿拟定,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报送设立申请。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获批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商注册登记、开业等工作。交易场所未能按期筹建并开业的,筹建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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