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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2月23日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准入和变更
(一)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第三条区金融工作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符合规范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市金融工作部门收到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材料,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组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本市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后,按照属地原则履行报批,并接受属地监管。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由本市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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