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云南商品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云南商品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云南商品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云南商品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云南商品交易中心向交收配对成功的交易商收取交收保证金。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云南商品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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