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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省对于2012年的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的有效期是有久,是否也有一定的年限,如果有的话,到期了,是否需要重新对于新的社会发展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调整?望相关的管理部门给予新形势下新的政策。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国务院的最新政策文件已经下发到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所以之前的文件作废。
2016年3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其中就有2012年对外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www.fujian.gov.cn/zc/zwgk/zxwj/szfwj/201603/t20160318_11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于 2015年4月启动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完成对2005—2014年省政府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39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40件因涉及国家秘密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1949年以来各自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合法性。要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凡是文件内容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宣布失效。凡是于法无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突出适应性。要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文件,宣布失效。对文件中部分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予以修改完善。
三、突出有效性。文件清理要利于放管结合的辩证统一,对拟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对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文件,要拿出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应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及时将每一阶段的清理结果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报送。
附件:宣布失效的2005—2014年省政府文件目录(352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附件摘选)
宣布失效的2005—2014年省政府文件目录(352件)
3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号)
附:
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建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公安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证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省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领导小组不代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四、工作重点
(一)统计申报
为掌握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数量、规模、业务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于2012年1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申报,重点申报: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为确保调查摸底工作完整、准确、高效,省工商局要对省内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所有机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登记、运作情况。
(二)调查摸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出明确判断。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所辖区域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由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进行核实。
(三)集中清理整顿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2012年底前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5.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6.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7.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各地经贸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9.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要督促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四)稳妥处置风险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稳妥推进,切实防范、有效处置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并及时处置因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资金卷逃、债权债务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要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周密部署,有效实施。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审批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完成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申报工作,于2012年1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所辖交易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逐一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于2012年4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问题分析汇总,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省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制定的有关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措施、制度、预案,于2012年底前一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安排,由省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国务院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省清理整顿工作实际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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