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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9 17:09:41 1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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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6-11-9 17:09:41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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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 17:09:41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昨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同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并公示市场交易、交收、结算、仓储等业务规则,以及会员管理、信息发布、风险防控、市场管理等制度。应当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存管、结算、交收资料信息完整和安全,并保存5年以上。

同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

根据《通知》,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风险提示、限期整改、违规处理、停止违规交易、取消经营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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