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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2017-1-23 22:39:00 7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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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1-23 22:39:00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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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 22:39:00

2016年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我省凡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现货交易场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办法》明确,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我省将统筹规划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和审查标准,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新设交易场所都需要有哪些条件?针对众所关心的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股权适当分散,其中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其余股东股权比例不超过20%,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等条件。

  《办法》要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存管、结算、交收资料信息完整和安全,并保存5年以上。

  此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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